【法律案例分析】不服仲裁裁决,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2017-05-23
新闻来源: 北京莆田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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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协议将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规则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我国仲裁制度为一裁终局制,缩短了处理周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同时能够高效快捷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方便、快捷的同时又需要有合法的司法监督途径防止权利滥用。


按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或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裁决等途径来寻求救济。


案例:工程施工方甲与工程转包方乙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2300万,施工过程中乙先后支付工程款1700万。工程交付使用后,拒不结算剩余工程款。甲依据合同约定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申请裁决乙支付拖欠工程款500万,裁决过程中,因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审请对工程价款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工程造价总计1500万,乙已经超额给付工程款200万。仲裁庭裁决驳回甲的仲裁请求。事后乙依据鉴定意见向仲裁委审请,要求甲返还超额给付工程价款200万。

 



仲裁裁决的效力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属于非司法机关,但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都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由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法规定:我国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对争议双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也就是说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就该仲裁裁决所决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的执行



自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一般情况下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办理。


申请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书,之后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依据、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仲裁裁决的救济手段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裁决都是公正和合法的。由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分别独立,与任何司法机关并无上下级关系,缺乏系统的监督检察机制,仲裁庭人员多由离退休法官、律师以及在某一个领域内较有权威的专家的组成仲裁庭,针对每一个案件组成临时仲裁庭,人员流动性大,无固定组织架构,事后追责难等问题。在裁决过程中导致仲裁裁决有所偏袒或对法条适用不当的情况,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不公正或不合法的裁决,使其恢复到裁决作出之前的状态,这就要求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能熟练地运用相关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仲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7)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申请撤销裁决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书,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在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被执行人向法院证明该裁决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由法院裁定该裁决不具有执行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以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重新进行仲裁,或者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对于裁定的不予执行是司法部门对于仲裁机构的监督,使当事人在必要的情况下能够采取的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1.本案中甲有权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2.乙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甲可以向法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该裁决不具有执行力。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无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抑或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都属于司法部门对于仲裁机构的监督,都是为了在必要的情况下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商会合作律所——帮瀛法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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