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莆田企业商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2022-09-28
新闻来源: 北京莆田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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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莆田企业商会

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伍拾万元整;

2.监事长、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贰拾万元整;

3.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贰万元整;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壹万元整。

监事、会员单位不收取会费。

二、会费收取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

(一)商会会员应每半届(会员大会为4年一届)缴纳一次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二)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会费。

(三)会员不缴纳会费,按照《北京莆田企业商会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三、会费的管理

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四、本会向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 密切与会员的联系,了解会员经营情况,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做好在京莆田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二) 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拓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 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福建、莆田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京莆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促进会员开展各项业务;

(四)宣传会员中的先进典型,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的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的知名度;

(五)开展莆田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莆田工商界人士来京或回莆投资创业,为首都北京经济建设和莆田建设现代化港口城市作贡献;

(六)加强在京莆田籍非公有制经济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健康发展;加强会员和行业诚信自律。

(七)为会员提供培训、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办法经商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莆田企业商会。